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将员工辞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需向员工支付离职补偿金。公司支付的该补偿金,是否要计入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

一、统计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结论:按照统计局的标准,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结论:《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薪水的解释:工资。若将薪水视同薪酬,则以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核算标准,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总额(职工薪酬)。

三、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178号文的规定,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3号文的标准,工资总额不包括内容没有离职补偿金,也就是说,未在例外中列举的其他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按此理解,工资总额也应包括离职补偿金。

但从3号文第一条的原则规定看,似乎也很难看出工资总额是否应该包括离职补偿金。

四、税会不一致如何处理

员工离职补偿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局和财政部的观点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羞羞答答”,“犹抱琵琶半遮面”。作为企业,在实务中该如何把握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4号),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明确答复: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